危房鉴定法规、规章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2004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砌砖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鉴定人员规定:危房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有
权另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危房处理建议: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
有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鉴定费:房屋所有人的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
承担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危房治理: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房,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
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部门有权*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
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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