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A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
能源之星实验室应由EPA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并按ISO/IEC17025运行,同时还应遵守能源之星实验室要求和准则承担相关义务,并为每个认可的“能源之星”测试方法制定作业书。EPA对授权的认可机构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并要求认可机构遵守能源之星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实验室被EPA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后,应自行向EPA提交能源之星实验室授权申请(申请包括认可书及能源之星检测能力附件)。经EPA批准后,方可成为EPA授权的能源之星实验室,实验室出具的才能被用于“能源之星”产品认证。
2.CNAS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认可要求
为推动我国实验室出具的“能源之星”检测结果被EPA接受,CNAS于2010年9月向EPA提交认可机构授权申请并获得承认,于2010年9月30日正式接收“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认可申请。为此CNAS专门发布了CNAS-CL01-S02 “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目前文件已为2018版。方案依据美国环保署(EPA)“能源之星”计划对实验室的要求以及EPA“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制定,是CNAS对“能源之星”实验室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与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认可。
申请”能源之星”的实验室应按CNAS-CL01(ISO/IEC17025)要求运行,并满足CNAS相关认可要求。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实验室需为每项"能源之星”检测项目分别制定实验室检测程序,详细说明如何使用实验室的检测
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检测。
1.有政策建立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及操作程序;
2.雇用有经验的员工,并接受过检测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训;
3.自身拥有开展检测所需的设施及检测设备;
4.确保检测设备准确度及校准状态,并保存校准记录;
5.保存原始观察结果、检测测试数据及计算的记录;
6.确保实验室管理层及员工不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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