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2)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企业出资者;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或二人以上有限公司出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他组织的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或二人以上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自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不得变更,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住所不得变更;
(3)股份转让后,新设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的,适用《公**》有关有期限规定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其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认缴新增资本。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天津离婚律师,天津债务律师,天津经济诉讼律师,天津合同律师,天津房产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