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获悉,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对原《*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了修订。新的填报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介绍,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环保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公告,对《*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同时,由于海关H883系统逐步退出运行,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对《*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
记者还了解到,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而之前发布的有关报关单填制的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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