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56条*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主要条件的。
(二)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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