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三十条: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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