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权移转的,注册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
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且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属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表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南昌嘉盈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于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