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法*二条*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商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所谓的发明**产品是指可以在工业上制造的各种新产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所谓的方法是指加工原材料,制造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不要求这是工业生产技术成果的实践证明,可以是处理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概念,有可能应用于工业,但这不能把技术规范或概念与简单的主题,想法混合,因为简单的主题,概念不具备工业应用的可能性。发明是指对商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主要反映了原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获得**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品)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
2.《实用新型**法》*二条*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与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技术规范。但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窄,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和无固定形状的材料。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低于发明,我国大多数实用新型**保护相对简单,改进技术发明,可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是指产品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不需要实际审查,程序相对简单,成本较低。因此,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更适合申请实用新型**。
3.《**法》*二条*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组合、颜色和形状、图案组合的新设计,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并在《**法》*二十三条规定了授权条件,“授予**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相同的外观设计,并在申请日后公布的**文件中记录。”与以往的**法相比,较新修订的**法对外观设计的需求增加了很多。
4.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明显差异,外观设计重视设计师对产品外观的艺术创造,但这种艺术创造,不是简单的手工艺品,必须具有行业应用的实用性。外观**本质上保护艺术理念,**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技术理念;虽然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和产品形式有关,但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产品形状美观,后者的目的是使形式商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5.例如,如果伞的形状、图案和颜色都很漂亮,则应申请外观**。如果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简单合理,可节省材料和耐用功能,则应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组合、颜色和形状、图案组合的新设计,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外观**的保护目标是产品的装饰或艺术外观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形状。更常见的是两者的融合。授予外观**的主要条件是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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