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异议人“汾”、“杏花村”、“竹叶青”商标曾多次受到商标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读音重合率较高,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清气”是异议人“汾”酒品牌旗下的一个子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投入市场并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清气”商标的存在,仍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清气”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4、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清气”品牌文字及具有*创性的字体设计完全相同,且同样是用在酒类产品上,故被异议人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清气”品牌,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5、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清气”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6、被异议人明显抢注“清气”商标,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异议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助长“傍**”、“搭便车”的不良风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答辩人商标系其*创,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答辩人商标“清气”取自“崇情符远迹,清气溢素襟”一句,为“光明正大之气”之意,并不是异议人所称的对商品的类型、气味的简单描述,答辩人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2、答辩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形、呼叫及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答辩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异议人“汾”、“杏花村”、“竹叶青”商标具有较高**度,并不代表其引商标同样具有较高**度与影响力,不能作为商标保护。
4、异议人称“清气”是其“汾”酒品牌旗下的一个子品牌,其在答辩人商标申请日前已将该品牌投入市场并具有一定影响,此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清气”是答辩人*创的名称,早在2017年10月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于2018年10月获得核准注册,异议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清气”品牌早于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
5、“清气”字体是答辩人专门委托设计师设计的,答辩人已对该字体申请了著作权,对清气酒盒包装申请了外观**保护。
6、答辩人是基于发展自身品牌的目的而注册“清气”商标,并非模仿异议人商标,异议人认为答辩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答辩人商标是其*创的,并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答辩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商标系、抢注其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3日下发《*38836339号“清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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