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是确认商标权归属的一种过程。商标法确认商标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较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权的归属了。因此*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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