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权或该注册商标权在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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