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教材及文学作品中,我们经常看到老子的画像,基本上都是长这样的:
久而久之,这一经典的老子形象在人们心中形成了共识。
然而在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
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经过评审做出裁定:张某申请注册的老子图像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老子的形象。因此,在“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形商标有损于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给的裁定不服,向提起诉讼,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较、负面的影响。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三人参加诉讼。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
遂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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