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超市卖2双袜子赔六千
刘某在济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让他想不到的是自己25元卖了两双袜子,被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赔偿了六千元。原来,刘某所售的袜子并非浪莎公司生产,审理认为:刘某所售袜子的包装与浪莎公司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他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侵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浪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案例二:因5毛一支的“”铅笔,超市老板被索赔16000元
2020年3月7日,丽江福慧路一超市的老板收到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的事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开店这么多年,他**想过自己会因为一支小小的铅笔而卷入官司,其被起诉的原因是“牌”铅笔的所有人通过委托调查,发现他的超市销售冒的“牌”铅笔。“牌”铅笔厂家要求超市老板立即停止侵犯“”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支付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6000元。
案例三:一超市侵权“”商标,赔偿100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品牌系列化妆品的注册商标权,发现被告三亚海棠湾南某丰超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1116603 号注册商标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较终经法院审理及主持调解:被告三亚海棠湾南某丰超市保证停止并不再实施侵犯商标权之行为,并赔偿原告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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