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为何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
《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针对注册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下称撤三申请)需要时间、精力、费用,目前发生的撤三申请主要基于以下情由:
1.阻碍在后商标申请,导致在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在后商标申请人以撤三申请作为救命稻草,以此来拯救在后申请商标。
2.商标竞争对手之间,以撤三申请作为竞争手段;扰乱对手的注册商标保护体系,以便乘隙而入或发布不利消息。
3.因各种原因成为对手,例如被提起商标侵权、商标无效之诉的对手以撤三申请作为手段,发起反击。
目前**种情由居多。在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过程中,时常因 “冬眠商标”的在先,被商标局援引作为引证商标来驳回在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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