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由于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标志。
一、两者的注册目的不同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二、针对的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不同
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如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连,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明商标进行商标转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腐恶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公告之后,就可以产生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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