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就有退,目前法律上关于投标保证金退回的规定如下: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理论上保证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由交纳的投标人留存。具体的退还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由收取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及时知会投标人,并按照当初交纳的方式,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将收据退还或者开具对等的收据。
保证金的退还,前面已经说到,法规有相关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了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如果客户保证金长时间退不回来,一般可以采取哪些实际有效的办法呢?
作为投标人,应区分是中标人还是非中标人,两种身份投标保证金退回时间并不一样,所需要注意的是,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并关注相关媒体的公示信息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在法定退还保证金的时间未获得通知的应及时与收取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如果经沟通收取单位无故不予退还,应保存沟通记录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诉。如果上述手段都无法解决,可以援引公私财物被非法侵占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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