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公证人公证:中国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经济合同公,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际公证人,即在中国香港拥有国际公证资格的人,一般是拥有相当从业经历,经验丰富的律师,英文NOTARY PUBLIC。际公证人由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委任,其认证资格及签章在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备案留档。1997 年以前,际公证人是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委任。然而,中国香港现时已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 年起,所有在中国香港委任的国际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
际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国际公人核实无误,提供公服务。 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受理承办各项中国香港境内、海外文件法律公证服务。
际公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并不只限于):拟备海外使用的授权书及见证其签署;
核证身份;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的签署;
认证用作**、婚姻、收养、继承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认证公司、商业及业务文件;
拟备海事报告;
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及保存公。
际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中国香港法例*159 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身兼律师资格的公证人除履行公证服务外,亦可以律师身份为客户提供一般法律服务。再者,公证人获《婚姻条例》(中国香港法例*181 章)授权以婚姻监礼人身份主持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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