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材指印标识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编号+序号”进行。大写字母“JC”代表“检材”;阿拉伯数字“1、2、3……”代表“编号”;“-1、-2、-3……”代表“序号”。案号既可统一标示在《指印特征比对表》右上角,也可标示在检材标识之前。
对检材上只有一枚指印的,直接用“案号+检材标识”。
对不同检材上各有一枚需检指印的,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编号”方式进行标识,如“2013001JC1、2013001JC2、2013001JC3……”。
对只有一份检材且同一检材上存在多枚指印的,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序号”方式进行标识,如“2013001JC-1、2013001JC-2、2013001JC-3……”。
对多份检材且同一检材上存在多枚指印的,可采用“案号+检材标识+编号+序号” 方式进行标识 , 如 “2013001JC1-1 、 2013001JC1-2 、 2013001JC1-3……” 、 “2013001JC2-1 、2013001JC2-2、2013001J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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