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中国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中国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委任的中国委托公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人签署见并出具公文书; 2、中国委托公人出具的公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中国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中国香港公司公证的流程(主要分三种情况)1、中国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较常见的):如中国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需要办理是授权的中国委托公人公后出具公说明书,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中国香港公司的文书在海牙成员国使用:如中国香港公司的公证文件是要在海牙成员组织使用,需要办理的是有际公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然后转递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中国香港公司的文书在非海牙成员成员国使用(除外):
a、如果中国香港公司的文书使用国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国,需要先由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中国香港高等加签认证,还要做该国驻中国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b、如果文件使用国(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在中国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中国香港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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