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惠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市辖区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市辖县的投资额由各地自行**),且注册企业已正常运转,在市区、县人民**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
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满1年以上且企业当前正在正常运转。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范围内有自主产权房屋,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满半年且企业当前正在正常运转。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3.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4.*部门出具的税种为“增值税”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证明;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户籍登记资料、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原**簿能直接明确证明关系的可做亲属关系证明使用),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7.法定代表人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或购房合同书(一次性付款)、购房发票。属于直系亲属房产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户籍登记资料、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原**簿能直接明确证明关系的可做亲属关系证明使用)。
(三)办理流程;县(区)户政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审核,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工作要求1.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批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提供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的,以按揭合同凭证发证日期为准;申请人提供一次性付款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申请人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证件颁发日期为准。
3.户政部门受理时,申请人自有(或直系亲属)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簿原件,且亲友家庭**为城镇**的,可以**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的,统一迁入企业经营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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