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管辖。
2、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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