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海关监管证件】
易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实务中,危险品经常与易、监控化学品产生关联和交叉。易和监控化学品的管制规则比较复杂,专业性又比较强。今天,我们推出海关监管件——易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专题,来聊一聊易和监控化学品是怎么回事儿,进出口主体在合规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哪些要点,从而做到依法提前申领证件,确保危险品*快速通关。
一、易
(一)易的范围。
根据《易管理条例》(令*445号),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的化学配剂,包括、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丙酮、等。
需要关注的是,列入进出口管制范围的化学品不仅**于上述易的纯物质,还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类、第二类易可能存在的盐类。
2、除含易的复方制剂以外的其他含有易的混合物(混合物管理的要求要求,会在后面作具体介绍)。
3、列入《向特定(地区)出口易管理目录》,且向特定(地区)出口的易。
(二)监管证件要求
根据《易管理条例》、《易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易进出口实行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均需申领许可证。如进口的是第一类易中的药品类易,还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混合物的管理
混合物中含有易的,经营者应折算易数量后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的复方制剂除外。
前述的混合物是指以下情形:
(一)含甲苯、丙酮、、4种易之一且比例**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比例**10%(不含)的货物。
(二)含甲苯、丙酮、、4种易中的两种及以上,单一成份含量不**过40%,但其总含量**过40%以上的混合物。
(三)含甲苯、丙酮、、、以外的其他易的货物。
对前述(二)情形下,商务部发证机构按照含量比例高的易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易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填报不同成份的品目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20%、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在进出口验放环节,海关根据货物中易的含量核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数量。
(四)向特定(地区)出口
根据《向特定(地区)出口易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12号联合令),对于列入《向特定(地区)出口易管理目录》的化学品,向《特定(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目前包括、老挝、阿富汗)出口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定向)管理,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定向)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向特定(地区)出口易管理目录》中除《易管理条例》所列三类易品外,还包括了氯化铵、钡、、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二氢这17种化学品。
二、监控化学品
(一)监控化学品的定义
监控化学品是指根据《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管制的化学品,包括可作为化学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以及除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化学品。
(二)监控化学品的范围
(三)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管理
根据《<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48号),纳入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具体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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