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中国香港公司公证文件之前,我们的律师会问用途和用地!
中国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
2、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另外,根据中国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中国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中国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中国香港**公证是*共和国**部委托驻中国香港律师办事处负责的法律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部在中国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中国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中国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中国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中国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中国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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