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公司如果在国内办理诉讼之用,那么也是需要办理公证文件的!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中国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中国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中国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中国香港律师公证是由中国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人民共和国**部转递**章的公证文书。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与我公司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让相关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7到9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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