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中国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做公证的中国香港公司
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公证:
1. 中国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 中国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 中国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 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5. 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中国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6. 继承过程触及大陆产业,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7. 在内地发生诉讼时,有必要为中国香港提交诉讼依据;
8.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要,有必要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中国香港公司公证认证常见形式
用于大陆(较常见)
以中国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经营、发生诉讼等,公司文件不能直接拿到大陆部门使用,需由中国**部任命的中国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并由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用于海牙成员国(如中国中国澳门、日本等)
需经中国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转递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加盖apostille认证章。
用于非海牙成员国(大陆除外,如越南、巴基斯坦、阿联酋等)
需经中国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之后还要做该国驻中国香港领事馆认证,最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注:文件使用国在中国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中国香港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中国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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