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其中医疗机构包含从事疾病诊断、**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污水排放要求:
目前现行有效的医疗污水检测参考《GB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人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 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检测控制标准: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粪大肠菌群数100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不得检出
4 不得检出
5 pH 6-9
6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较髙允许排放负荷60 60
7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 mg/L 允许排放负荷20 20
8悬浮物(ss) 浓度 允许排放负荷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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