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项目实例分析:
通过对装配车间现场检测与安全性计算,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厂房主要受力体系布置基本符合设计要求,轴线定位大部分不准确,考虑到测量精度,基本满足验收标准;抽检构件的截面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柱相邻沉降差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同类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要求;现场抽检的部分钢梁挠度、吊车梁挠度均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部分柱南北向横向位移**出规范中1/1250限值要求;
3)抽测的B~C列、C~D列吊车梁中心跨距大偏差均**出《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5-2001限值要求。B、C、D同列相邻柱间吊车梁**面高差大值也均**出《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限值要求,对吊车梁正常运行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4)厂房结构的各构件与节点无裂纹、局部变形、锈蚀;螺栓连接处无明显松动,无节点板断裂及翘曲,无锈蚀;除7/B、14/C处柱脚加劲板局部变形外,其余柱脚局部板件无变形,功能状态正常。结构节点、支座等健康状况良好;厂房柱脚周边地坪存在明显下沉、开裂,部分围护墙体也存在明显裂缝;
5)焊缝外观完好,无表面夹渣和表面气孔,抽检焊缝探伤检测合格;
6)经验算,在现有实际吊车使用荷载作用下,厂房各刚架应力比及变形满足设计要求,吊车梁的挠度符合规范要求;在期望使用吊车荷载作用下,厂房各刚架应力比及变形满足设计要求,吊车梁的挠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宿迁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1)对吊车轨道进行相应的纠偏措施,以保证吊车的正常运行;
2)建议对表面锈蚀位置进行除锈及涂装防护;
3)对开裂地坪进行相关处理,建议把所开裂地坪位置处地坪打掉,夯实后重新浇筑混凝土;
4)本建筑原设计结构形式为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根据《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总则中明确的适用范围,要求此类房屋设无桥式吊车或起重量不大于20t的A1~A5工作级桥式吊车。故增设**过20t的新吊车后,装配车间现有的结构形式不满足规范的适用范围。建议对吊车吨位**出20t的厂房区域及相邻构件进行加固,以满足厂房后期的安全正常使用。
5)在更换吊车过程中,对吊车梁及相邻构件进行实时观察,如发现危险迹象请及时通知加固设计单位进行相关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宿迁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建筑主体倾斜观测: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或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可通过测量**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
主体倾斜观测点和测站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2.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
3 .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二、建筑沉降观测: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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