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开店,*商获退大部分*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374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x茶”项目,服务期均是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合同项下收费由以下几类构成:1、技术培训费用,占合同费用总额的30%;2、网络教学课程,占合同费用总额的15%;3、核心资料交付占合同费用总额的15%;4、运营指导、市场推广指导等理论培训,占合同费用总额的15%;5、选址评估、装修设计和日常督导服务,占合同费用总额的15%;6、设备用具和相关使用指导服务,占合同费用总额的10%。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3000元。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特许经营费53000元。
2021年2月1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返原告*费53000元;2、被告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退还费用及赔偿律师费的问题。
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至原告起诉时,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而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53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除向原告出具“双保险”财富**协议书及提供技术资料外,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现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已解除,被告收取原告的合同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考虑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一些书面技术资料,应适当扣除相应费用1000元,剩余部分52000元退还给原告。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费用5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负担1124元,原告程负担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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