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用已被取消,相关法律已失效。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
(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
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四、财政票据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五、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中展认证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