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承重检测——房屋承重检测主要内容:
1、确定建筑物的尺寸、位置及暂定使用荷载。
2、检测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层高,鉴定区域梁板结构布置。
3、查看结构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传力是否直接等。
4、检测鉴定区域钢筋混凝土梁的截面尺寸及楼板的厚度。
5、采用钻芯法局部抽检鉴定区域梁、板、柱的混凝土强度。(参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中*3条,确定抽芯的数量,送有建筑材料检测单位进行试验,获取试验数据,作为报告复核计算依据。)
6、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鉴定区域梁、板、柱的钢筋配置情况和钢筋保护层厚度。
7、检测建筑物鉴定区域梁、板、柱等构件是否有裂缝,并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裂缝是否已造成对结构的危害等。
8、分析改造增加建筑物对现状建筑物的安全性能鉴定。依据规范取值动力系数,根据检测、鉴定规范核定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9、根据实测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按现有荷载、使用情况和房屋结构体系,根据检测结果、原设计图纸、规范等,建立合理的计算模型,验算房屋的鉴定区域现有安全使用能力并复核其构造措施。
10、对建筑物鉴定区域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编写鉴定报告,提出鉴定结论。
二、房屋承重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根据、行业现行规范、标准采用回弹法、钻芯法等方法检测,在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中应确定检测方法。
二、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钻芯法检测,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单层建筑面积<3000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1组芯样。单层建筑面积≥3000m2且<6000 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2组芯样。单层建筑面积≥6000 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3组芯样。在6000 m2基础上,单层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m2的,各增加1组芯样。每组芯样不应少于3个;
2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每层地下室的梁和柱(或剪力墙)构件均按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进行检测,每一混凝土施工检验批柱(剪力墙)、梁构件抽检数量均不应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剪力墙)抽检数量不应少于6个;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且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均应分别抽检,每一抽检楼层的柱(剪力墙)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柱(剪力墙)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
4对于非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 m2的,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该单体工程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其构件混凝土强度可不实施委托检测。
三、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判定
构件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四、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预拌混凝土经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参考)值未达到设计要求,其强度值与设计强度相差在一个强度等级范围内,且平均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经设计核算并确认可满足结构安全、不需处理的,可以不进行扩大检测。除此以外的,则应对该抽检层(地下室工程按施工检验批)的同类构件按批量进行扩大检测(包括已检测构件在内);
2预拌混凝土经回弹法检测碳化深度值大于2.0mm,但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可不再进行钻取芯样修正;
3经扩大检测后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或构件强度推定值与设计强度相差**过一个强度等级范围的,则该单体工程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所有楼层的同类构件均应检测(柱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
三、房屋承重检测——安全性鉴定:
(1)在房屋增加楼面荷载、进行加层扩建或进行改造装修前,对结构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进一步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2)受火灾、台风、地震、白蚁侵蚀、化学腐蚀、意外撞击、地基变形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损伤后,对结构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进行检测评估、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进一步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3)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建筑物,为了判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
(4)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5)作为营业性娱乐场所、旅馆业等公共场所的建筑,需要在许可审批前进屋的安全性鉴定
(6)对其它怀疑其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的各类建筑,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可靠性鉴定: (同时包括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对重要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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