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基础部分视作一个“楼层”来考虑,通过基础部分所含危险构件比例来确定基础层的危险性等级,每幢房屋的基础均只含基础一层。
本条所述的上部结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0.000以上部分,又包括地下室部分,地下室按结构层分层,有几层算几层,架空层不作为一层。
公式中的系数3.5(中柱)、2.7(边柱)、1.8(角柱)、2.7(墙)、1.9(主梁)、1.9(屋架)、1.4(边梁)、1.0(次梁)、1.0(楼板)、1.0(围护构件)等反映了房屋不同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程度。本次修订对原标准的系数进行了调整,对柱和梁根据其位置不同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分别赋予中柱、边柱、角柱、中梁及边梁不同的系数。
考虑竖向构件的传力特点,本次修订时将竖向危险构件的关联影响范围辐射到该构件上方的所有楼层中,即当本层竖向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时,其上各楼层该轴线位置的竖向构件均计入危险构件数量。
在分层计算时,对于局部地下室或局部出屋面楼层,可合并归入相邻楼层计算危险构件百分比,不单独作为一层计算。
通过本楼层内所含危险构件比例来确定本楼层的危险性等级。
本条规定了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的准则,采用房屋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值结合基础、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两个参数进行综合判定。主要是考虑在计算房屋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时,不能反映危险构件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当危险构件集中出现在某层或集中出现在各层的同一部位时,整体结构(含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所代表的计算结果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降低。增加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后,可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故本次修订增加该部分内容作为综合评判方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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