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人体功效评价检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
2、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化妆品功效项目有哪些
防晒类化妆品功效评价:防晒指数(SPF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 (PFA值)、防水性能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功效评价: 祛斑美白功效测试
防脱发类产品测试评价:防脱发功效产品测试
其他类化妆品日化品产品功效评价:去头屑、滋润、祛痘、屏障修护、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保湿、敏感肌等功效测试
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人体皮肤斑贴试验、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驻留类化妆品人体试用安全性评价
化妆品人体功效性:保湿功效评价、防晒指数SPF值测定、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等。
化妆品功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2.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3.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
4.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哪些化妆品需要做功效
过去化妆品市场上,常常充斥着花里胡哨的字眼,让人眼花缭乱,随便一个面膜面霜就宣称能够抗衰老,焕发婴儿肌,产品效果随意,张口就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针对这些现象,明确了需要进行功效的化妆品:
1、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2、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3、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
4、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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