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PCR防疫站污水处理设备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
1、传染病医院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类水域和3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处理标准
3.1、国家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3.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3.5、《城镇污水处理站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6、《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3.7、《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
3.9、《给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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