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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筑构件耐火极限机构

江汉区筑构件耐火极限机构

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规定: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

3、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O.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O. 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O.30h 的不燃性墙体。

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75h 。

5、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O. 25 h。

7、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

2、难燃性。

3、可燃性。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1、耐火极限的概念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支持能力: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放置火焰和热气穿透火灾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过规定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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