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主要分两种方式
1. 向法院申请恢复
①当中国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主动注销),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
②当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2. 以「行政方式」提出申请恢复
主要适用于长期未年审导致被**强制除名。根据2014年新《公司条例》,长期未年审导致被**强制除名可申请的可以“以行政方式恢复”,这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籍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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