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其项目明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空调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20g/m2。
风管(道)内表面细菌总数>100cfu/cm2 或风管(道)内表面真菌总数>100cfu/cm2。
风管(道)积尘中检出致病菌或送风中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
冷却(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机组、盘管、风口等部件视觉有明显的污染物。
3 术语与定义
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4、总挥发性**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 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要求。
5 类别及参数: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 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新风量。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冷却水或冷凝水:嗜肺军团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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