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1 月 7 日,为完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官方通知及详细安排如下:
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 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 3 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巴西6月消费者信心指数触10个月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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