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关税区对在该联盟关税区放行的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适用和执行的强制性要求,要求其生产、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过程,以及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要求,以确保其自由流动。
2.如果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已被采用与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有关,则对其生产、储存、运输(运输)过程的要求)、销售和处置,以及标签和包装要求。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其生产、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以及标签和包装必须符合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的要求,它们适用的行为。
3.制定本技术法规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环境、生命和动物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者)的行为。
4、本技术规程技术规程的对象是:
a)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禽肉;
家禽内脏;
食用家禽脂肪(生脂肪、提炼脂肪);
机械去骨的禽肉;
食用禽骨及其加工制品;
家禽皮;
含胶原蛋白的家禽原料及其加工产品;
禽肉(内脏)的半成品;
来自禽肉(内脏)的烹饪产品;
来自禽肉(内脏)的香肠;
禽肉制品(内脏);
罐装禽肉(内脏)
干家禽产品;
干家禽蛋白质和基于它的产品;
肉汤;
用于婴儿食品的家禽屠宰产品;
用于婴儿食品的家禽产品;
b)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5、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a)公民在家中或个人附属地生产的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家禽屠宰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以及其加工产品,仅供个人消费,不打算在欧亚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b)专业食品(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婴儿食品加工产品除外);
c)按照配方,屠宰产品和肉类产品的质量合计占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的50%或以上的食品;
d)使用或基于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制成的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药品、饲料、非食品用途的产品;
e)餐饮场所(公共餐饮)的食品,使用或基于家禽屠宰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制造,用于提供服务,以及销售此类产品的过程;
f)按照配方规定,禽肉成分含量低于5%的食品。
2、基本概念
3、家禽屠宰制品和禽肉制品鉴别规则
4、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内家禽屠宰产品和禽肉产品流通规则
5、家禽屠宰制品和禽肉制品的安全要求
6、家禽屠宰产品和禽肉制品生产工艺通用要求
7、家禽屠宰产品及其生产工艺要求
8、家禽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要求
9、婴儿食品用家禽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
10、家禽屠宰产品和禽肉产品的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要求
11、家禽屠宰制品和禽肉制品的包装要求
12、家禽屠宰产品和禽肉产品标签要求
13、确保家禽屠宰产品和禽肉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14、家禽屠宰产品和禽肉产品的合格评定
15、在联盟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16、国家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控制(监督)
TR EAEU 051/2021欧经济联盟“关于禽类肉的安全及其加工产品”技术规范附录1
禽屠宰制品和禽肉制品制品家禽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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