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
(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南,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做好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等工作。
(四)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所辖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 承担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 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申报与审理编辑 播报
拟申请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编写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申请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河南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 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 申请建设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监督管理编辑 播报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评价程序:
(一)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作用等。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评为不合格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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