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资质证书?
根据住房和城乡发展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处置的通知》**款,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依法实施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许可证。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直辖市、市、县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可再生资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置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特许经营、**采购服务的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许可证的相应条件,根据中标人申请发放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款(4)申请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置服务程序。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和当地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的,移出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服务许可证中的有关事项。同级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增加或者变更。
转让省级行政区域存储和处置可再生资源的,除依法增加或者变更服务许可证范围外,转让单位还应当向转让地省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转让地省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批准。
(5)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的材料包括可再生资源跨境清理处置服务许可证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远程清理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置服务许可证申请应包括可再生资源转移的来源、数量、成分、转移线路、时间、运输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可再生资源处理方法和技术流程。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资质证书扩展资料:
跨行政区域转移和处置可再生资源,应在整个过程中建立记录台账,所有往来票据均实行多份订单,以备日后参考。可再生资源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交付、运输、处理可再生资源时确认其数量;数量不一致的,不得接收、运输、处置。
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每月汇总可再生资源的清算和处置,并分别向发放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移出地和接收地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相应可再生资源的数量和下落。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和12月底汇总行政区域跨境转移处置(包括接收和移出)生活可再生资源的总量和细节,并逐级报省级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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