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EU) 2021/1980、(EU) 2021/1979和(EU) 2021/1978指令,修订了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Ⅳ针对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的豁免条款,新增了*45、46和47三项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豁免。
此前欧盟RoHS指令中并没有邻苯二甲酸酯豁免条款,此次更新填补了这一空白。
如下:
欧盟RoHS指令(2011/65/EU)*4条*1款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再使用,更新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1所列物质。即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不得**过0.1%,镉不得**过0.01%,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和DIBP不得**过0.1%。
RoHS豁免,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的要求,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一直都有效的,RoHS豁免的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企业需实时关注RoHS豁免的较新动态,注意更换产品中已失效的豁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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