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资质证书如何申请办理
根据**款通知规范服务处理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布的*,服务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如下:
(1)可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许可证。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置服务。直辖市、市、县人民**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并根据中标人申请颁发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段(4)申请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置服务的程序。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让、地方可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的,退出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资格,增加或者变更服务许可证中的有关事项。住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级人民**的住房建设(环境卫生)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人民**接受申请可以批准增加或改变。
如果再生资源的存储和处理转移到省级行政区域,除了增加或改变服务许可证的范围依法,退出单位还应当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地方省级人民**。经省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经省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申请材料要求。申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再生资源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照、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应包括转移再生资源的来源、数量、成分、转移线路、时间、运输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再生资源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等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资质证书扩展资料:
跨行政区域再生资源的转移和处置,应当在整个过程中建立记录台账。所有往返票据均应采用多联订单,以备将来参考。可再生资源的中转站、退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在交付、收集、运输和处理可再生资源时相互确认数量;数量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运输和处置。
搬迁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每月汇总可再生资源的清理和处置,并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发放其服务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相应的可再生资源的数量和下落。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住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向省级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跨境转移处置(包括接收和转移)生活再生资源的总量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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