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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清关公司每日报关知识分享:
进口报关知识之进口中文标签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
说明书应置于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进口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目前随着海关248公告的正式实施,目前所有进口食品都需要有在华注册编号(CHINA REG. NO.)才可以进口了,如果生产日期在2022年开始的,实物的内外包装上也要有显示在华注册编号。
依据:*248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规定》,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注册,注册18类内的需要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18类外的由企业自主申请注册。
18类内的食品有: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
其余食品为18类外。
所以目前的步是查询是否有在华注册编号,没有的话安排相关注册事宜。因为实物上要体现,所以首先要注册完毕后在安排发运。在注册的时候的产品HS和CIQ代码要和申报的时候一致,不然会比对不通过退单无法申报。
茶叶进口大致流程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茶叶进口商备案——进口申报——海关检验检疫及合格评定。
一、企业资质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申报要求
企业进口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需提供出口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原产国为的茶叶需提供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及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
Tip:申报资料的递交可查询《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公告2018年*90号)。
三、海关检验检疫
1.单证作业。海关根据需要对企业申报提交的检疫证书及贸易单证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2.检查作业。海关根据需要,对进口茶叶实施现场查验及抽检。
3.合格评定。进口茶叶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茶叶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茶叶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茶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茶叶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四、注意事项
1.进口茶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进口尚无食品的茶叶类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茶叶类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2.进口茶叶的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进口茶叶申报优质进口报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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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进口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为“进料以产”(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或违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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