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已损坏严重,或承重结构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重能力,不能*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而出具的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委托方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鉴定机构开始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并进行现场查勘。对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及地段时,应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并进行场地危险性鉴定,对房屋的现状进行现场查勘,记录各项损坏和数据:必要时,需要采用仪器检测并进行结构验算,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确定房屋危险等级。对经鉴定确定为危房,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29号令)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发出鉴定报告及危险处理通知书,若在查勘时发现房屋存在即是倒塌险情,应通知房屋负责人马上采取相应措施(迁出、临时支*等)排危处理。
我院是备案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危房鉴定报告具备性和法律效力,多年房屋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度,为治理危房提供技术依据,确保居住和使用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
认证,**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a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寻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总是似乎不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该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涉及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建筑物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的管理等方面。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已建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研究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其目前尚未见到的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文献,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机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w汀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棵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目前有些部门对框架结构就用PKPM程序作为判断依据,而问题是用国内商业软件进行设计结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于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终*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委托方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的*常带有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而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
(2)检测范围内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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