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程序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的规定。
二、评定方法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 Td ) 和非危险构件( Fd ) 两类。
*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 、c 、d 四等级。
*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 、D 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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