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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 登记申请 


  *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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