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用于居住的房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镇东坑,因为“工程项目”的建设,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拆迁补偿问题也正在协商之中,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然而在2017年5月20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强拆文件的情况下,先对原告房屋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后使用大型机械予以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造成王先生大量物品尽毁,给王先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使王先生家庭居无定所,也失去了后续的生活来源。王先生认为,为达到逼迫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
拆迁律师
遂找到京云拆迁律师,说明了案件情况,请求帮助自己维权。京云律师认为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王先生的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并代理了王先生的案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并毁坏屋内物品的行为违法。
庭 审
庭审中被告辩称:
1、自己已经发布房屋征收的公告,并已生效。因原告不同意征收,并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但是原告对该征收决定不复议,也不履行。之后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
2、房屋征收指挥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给原告造成大量物品尽毁。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违法。
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王爱军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答辩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八条**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作出并送达涉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20日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发生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且被告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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