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庭 审
原告理由是原告房屋两证齐全,但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房屋系建筑面积分别为45㎡的房屋,与涉案建筑面积289.77㎡的违法建筑物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据此确认涉案建筑的合法性。
律师观点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印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通知的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老城区、市区、近郊区、远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该房屋属于近郊区范围。
在本案中,虽然沙某自己确认没有办理和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手续,但其对自家房屋的建设主体、土地来源进行了阐述,可以证明,并且根据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名单中,列出的被征收姓名为沙某1。所以被告仅以户籍调查及当地干部指认即确认房屋主体为沙某,并在以沙某名义相关职能部门未查询到不动产权和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属于证据不足。
另外,该房屋已建设十多年,相关职能部门多年来均未执法,直至房屋已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经商谈难以达成拆迁补偿方案后,才针对案涉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难以相信目的正当。且限期拆除房屋,对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不应当支持拆除决定。
撤销被告某市执法局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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