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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清关公司每日报关知识分享:
海关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设备
包括以下: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加工设备内销、加工设备结转、加工设备退运。
一、定义与代码
(一)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代码为“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
(二)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的代码为“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
(三)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是指在海关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的代码为“0446”,简称“加工设备内销”。
(四)加工贸易设备结转是指海关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或从本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入另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设备结转的代码为“0456”,简称“加工设备结转”。
(五)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是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的代码为“0466”,简称“加工设备退运”。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节:
(一)暂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设备,其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进口设备,其为“一般贸易”(0110)。
(四)出口加工区的设备进口、退运及结转,分别适用“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和“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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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的定义: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一般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那么什么是二手设备?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过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列入、公告2018年*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45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措施清单》中《措施表2》的 ,则应在入境前
,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措施清单》中《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四)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五)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措施清单》中《措施表2》的,且属于“出口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申报资料相符。
进口旧机电海关方面:
一.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是指针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保护项目的高风险旧机电产品而实施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对安全、卫生、健康、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二.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是指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安全情况相符,依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的检查。
查验内容包括:单货、货证是否相符;数量、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夹带其他禁止进口货物;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三.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目的地检验:海关可选取确认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现场检验、核查收用货单位自我声明等进行检验。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人在海关的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二)是否夹带其它禁止进口货物;
(三)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性。
卫生、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
进口旧机电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申报进口或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2.我国已明令禁止进口固体,防止将废机电作为旧机电申报进口。
3.防止将旧机电产品申报为新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品名须标明“旧”或“二手”,标记码及备注须注明“旧机电产品”。
4.防止将应申领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伪报为无须许可证的一般旧机电产品进口;防止旧机电产品无证到货。
5.防止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擅自将设备开箱解封、调试使用的情况发生。
进口二手数控机床报关单证清单,优质进口报关服务---进口二手设备注意事项
(一)不确定的货物可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确定;
(二)申报时货物信息必须与到货保持一致性、完整性、正确性;
(三)列入预检验范围的旧机电产品必须在预检验后才能进口;
(四)装运前预检验注意事项如下:
1. 货物外表检查:
(1)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明规定验证明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明制度、进口许可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2. 按照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进行安全项目检查: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
3. 按照国有关卫生、保护的强制性进行的卫生、保护项目检查:
(1)检查货物卫生状况;
(2)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
4. 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明。
5. 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关完成后,及时与属地海关的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到货物检验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规定》(令2006年*7号)章*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比例**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除外。
含甲苯、、、硫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10%,甲苯4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10%,甲苯3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和甲苯总含量**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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