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车辆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 客车(含 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8)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年未通过安全检验的。
请注意:9座以下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达上述年限经检测达到安全与排放指标规定可延长使用年限,但不**过原规定期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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